傳智巡視被判員許一審中央組原級巡年視專十二副部
2026年10月8日,中央组原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央巡視組原副部級巡視專員許傳智受賄、巡视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副部對被告人許傳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视专审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员许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传智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判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中央组原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對追繳在案的巡视許傳智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副部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视专审被被告人許傳智利用擔任中央紀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员许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常委、传智紀委書記、判年監委主任,中央组原中央巡視組副部級巡視專員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案件處理、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72萬餘元。2023年下半年至2025年,許傳智退休後,利用其原擔任中央巡視組副部級巡視專員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攬工程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2587萬餘元。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許傳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受賄犯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和全部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係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絕大部分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已追繳,其中許傳智個人實際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6年7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許傳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許傳智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60餘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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